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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张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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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的认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法[民]发[1991]21号)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三、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利率的处理以及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确定
借贷贷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法[民]发[1991]21号)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法[民]发[1991]21号)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复利的处理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法[民]发[1991]21号)
五、民间借贷利息与银行贷款计息不同。
商业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民间借贷,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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